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 (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考核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中医药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甘肃中医药大学兼职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型导师考核范围包括学校编制的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型导师考核范围包括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实习医院及联合培养基地等相关单位的兼职导师。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考核应有助于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 考核应强调对导师指导能力和指导水平的评估,为创建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术氛围提供动力。
第六条 考核应有助于促进、优化导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 考核应有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起到以点带面、推动整体的作用。
第八条 考核应有助于强化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九条 博士生导师考核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硕士生导师的考核由二级院(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组织复审并备案。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三方面。考核参照《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和《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学术道德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指导。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主要包括制定培养计划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培养环节方面的绩效。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主要包括科研论著、科研奖励、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绩效;在国内外学科专业领域中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影响等。
第十四条 导师考核内容均为近三年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情况。
第五章 考核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导师实行定期考核,研究生处组织每三年进行一次,各二级院(部)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均定为考核年度的10-11月份。
第十六条 导师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导师填写《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
2、二级院(部)考核小组召开导师考核会议,导师进行述职并自评。
3、二级院(部)考核小组审核导师所填考核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照《甘肃中医药大学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评分表》要求,确定研究生导师的考核结果,考核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4、科技处负责导师科研情况的复审,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培养情况的复审,人事处和研究生处共同负责导师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情况的复审。
5、研究生处根据考核要求,评定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凡我校聘任导师必须参加考核。连续三年未带研究生的导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当次导师考核者,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保留其导师资格,当年停止招收研究生。次年由导师本人提出重新考核申请,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招收研究生,不申请考核者视为连续考核不合格,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连续两次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导师,解除其导师资格。被解除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重新通过导师遴选方可取得导师资格,招收研究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中医药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评分表
导师姓名: 二级学科: 总分:
一级指标及其分值 | 二级指标及其分值 | 自评及得分 | 考核 得分 | |
基本项 | 招生情况 | 考核期内每招收1届研究生计2分,招满3届计6分。 | ||
指导条件 |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计10分;《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1篇计5分;省级期刊论文1篇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参照学校人事分配改革方案,论著A类15分/部,B类10分/部,C类5分/部。独著、主编、副总编及编委分别按100%、70%、60%、50%计分,其它不计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作为课题主持人获国家级科研立项或奖励,计15分/项,省部级计10分/项,厅局级立项计8分/项。[最高不超过20分] | ||||
人才培养 | 按时完成所指导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方案制定等各培养环节工作计10分。 | |||
所指导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计10分。 | ||||
所指导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符合授予学位标准计4分。 | ||||
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全部通过计10分。 | ||||
加分项 | 研究生素质 | 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计20分/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计10分/人。 | ||
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学生科技竞赛奖励计10分/人。 | ||||
所指导的研究生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并通过结题答辩,计5分/项。 | ||||
所指导研究生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厅局级以上奖励(不分排名)计5分/项。 | ||||
所指导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计15分;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论文1篇计10分。 | ||||
减分项 | 未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方案制定、成绩登记,或指导研究生未按时完成开题、教学实践等培养环节工作者减5分/人·次。 | |||
所指导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首次“查重”超过30%减10分/人;超过20%减5分/人。 | ||||
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送审最终结果不合格者扣10分/篇。 | ||||
所指导的研究生答辩不通过者减15分/人。 | ||||
未参加导师培训等各项活动者减5分/次。 | ||||
所指导研究生论文有剽窃或弄虚作假者扣20分/人。 | ||||
有受校级处分研究生扣10分/人。 |
说明:1.考核基本项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
2.培养研究生未满一届的导师,人才培养栏中无法考核项的分值按招生比例计分。
附件2:甘肃中医药大学专业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评分表
导师姓名: 二级学科: 总分:
一级指标及其分值 | 二级指标及其分值 | 自评及得分 | 考核 得分 | |
基本项 | 招生情况 | 考核期内每招收1届研究生计2分,招满3届计6分。 | ||
指导条件 |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计15分;《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1篇计10分;省级期刊论文1篇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参照学校人事分配改革方案,论著A类20分/部,B类15分/部,C类10分/部。独著、主编、副总编及编委分别按100%、70%、60%、50%计分,其它不计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作为课题主持人获国家级科研立项或奖励,计20分/项,省部级计15分/项,厅局级立项计10分/项。[最高不超过20分] | ||||
人才培养 | 按时完成所指导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方案制定等各培养环节工作计10分。 | |||
所指导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计10分。 | ||||
所指导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符合授予学位标准计4分。 | ||||
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全部通过计10分。 | ||||
加分项 | 研究生素质 | 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计20分/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计10分/人。 | ||
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学生科技竞赛奖励计10分/人。 | ||||
所指导的研究生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并通过结题答辩,计5分/项。 | ||||
所指导研究生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厅局级以上奖励(不分排名)计5分/项。 | ||||
所指导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计15分;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论文1篇计10分。 | ||||
减分项 | 未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方案制定、成绩登记,或指导研究生未按时完成开题、教学实践等培养环节工作者减5分/人·次。 | |||
所指导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首次“查重”超过30%减10分/人;超过20%减5分/人。 | ||||
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送审最终结果不合格者扣10分/篇。 | ||||
所指导的研究生答辩不通过者减15分/人。 | ||||
未参加导师培训等各项活动者减5分/次。 | ||||
所指导研究生论文有剽窃或弄虚作假者扣20分/人。 | ||||
有受校级处分研究生扣10分/人。 |
说明:1.考核基本项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
2.培养研究生未满一届的导师,人才培养栏中无法考核项的分值按招生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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