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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4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12/12 点击数: 字体:

   遵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及《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研究生导师选聘原则

    1、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并非教授职务中的固定层次和终身荣誉称号。凡招收并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即为研究生导师,不招生或不指导研究生者则不能作为研究生导师。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规模,有计划地选聘研究生导师,建立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估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定期进行导师资格的再认定,实行有增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2、选聘研究生导师必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内进行,并从我校学科建设全局出发,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培养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选聘研究生导师应注意导师梯队结构合理,保证学位授权点的持续招生。对具有博士学位,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选聘研究生导师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切实做到按需增补。

    5、申报研究生导师者,仅限在本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授权点申报。

    6、可从我校教学医院或与相关学科、专业有长期稳定教学、科研合作关系(需提供校级协议)的外单位中选聘该学科、专业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

(一)研究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应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及临床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3、目前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承担有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外语水平较高,能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进行科学研究。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1、职称:具有教授或相当正高级职务;指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应有主任医师职称,并符合甘肃中医药大学教授评聘要求。

2、学位: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965年6月3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1965年6月31日以前出生不具备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3项以上:

(1)在近5年内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前5名;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

(2)国家级课题第一负责人,同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3年可支配课题经费不低于30万元;文献、管理等学科申请人目前可实际支配的单项课题经费不少于15万元)。

(3)近五年有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被SCI、EI收录或CSCD(核心板)6篇;

(4)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

(5)本学科国家一级学会副会长或二级学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省级一级学会会长、副会长。

3、年龄:申请者年龄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1周岁(以当年1月1日出生为限)。

4、项目与经费:申请者需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至少1项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在研省部级以上课题(附该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且目前可实际支配的课题经费不少于30万元;文献、管理等学科申请人目前可实际支配的单项课题经费不少于15万元。

5、论文:近5年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核心期刊》(均不含扩展库)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有被SCI、EI期刊上收录的学术论文2篇。学术专著为主编或全国性教材为主编或副主编,每一部著作相当于1篇论文(CSCD)(全部著作最多折算2篇论文(CSCD))。

6、培养经验: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经验,原则上已独立培养过2届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1届博士研究生。

7、导师团队: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其中至少有1名副教授和2名讲师(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组成。

8、其他: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目前应在临床一线工作,近三年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本人及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我校专家一般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资格。校外人士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和校内认定年度招收硕士生的导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1、职称: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3年以上;指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务。

2、学位:新增硕导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专业学位硕导可根据学科需要放宽至学士学位。

3、年龄:申请者年龄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1周岁(以当年1月1日出生为限)。参加当年招生计划的硕导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国家级专家、国内知名专家、省优秀专家,以及个别学科的学术水平高,科研成绩突出,身体健康且岗位急需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延聘。

4项目与经费

(1)遴选学术型导师:作为第一负责人正在承担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至少1项(附该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其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中医基础学科中从事文献研究的遴选人员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横向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以上均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遴选专业型导师:作为第一负责人正在承担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至少1项(附该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其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横向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以上均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除学校聘任的具备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学校本部以外的硕导(如科研院所、企业等)一般不能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5论文

(1)遴选学术型导师: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有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中医基础学科中从事文献研究的遴选人员,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2)遴选专业型导师: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有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培养经验:除新设授权专业外,拟新担任硕导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协助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2届以上。

7、导师团队: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团队,其中至少有2名讲师(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组成。

8、其他: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研究手段和科研协助人员。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目前应在临床一线工作,近三年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三、遴选研究生导师工作程序

(一)遴选博士生导师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审查与推荐

申请人可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议事合法;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通过者在二级院(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表、被推荐人的《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处。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被推荐人逐个审核,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校学位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议事合法;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同意票者,可审定为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

3、公示

凡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确定博导资格的申请人,其名单由校研究生处在校内公示,征询意见。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周内无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确认其博导资格。存在异议者按本细则“五、监督机制”受理异议处理。

4、复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为最终审定。对未通过博导资格审定的申请者提出的复议要求,除非事实证明在审议程序上有错误,并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事实存在的可以提请复议,其余不再进行复议。

(二)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与审批

申请兼职博导人员应符合《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兼职博导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全国该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为我校兼职教授。

(2)一般应为高等医药本科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及三级甲等医院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备博导资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其他申请人员按下列程序申报:

(1)申请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须附申请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推荐文件(签章),所在单位应承诺为申请者提供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良好工作条件。

(2)申请者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交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请者提交申请表时须附有2名以上该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3)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后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申请人的申请,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议事合法;到会委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审议通过的博导资格遴选名单在校内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1周。

(6)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效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兼职博导申请人,与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有利于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原则上兼职博导应与学校博导联合指导博士研究生。

(三)遴选硕士生导师的程序

1、校内的申请人应符合本《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申请者本人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相应时间段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及其价值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院(部)审核后,由其所在二级院(部)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复审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获得硕导资格的申请者,由校长办公会依据招生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聘任,决定聘任人员由学校向其颁发任职聘书。

3、学校聘任的硕导,聘期以培养满1届研究生为限。因特殊原因中途离岗,经学校批准后,为其办理解聘手续,并另行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4、在聘硕导具有导师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聘期结束且未被续聘,其硕导资格及相应待遇自行取消。

5、联合培养基地硕导须经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批并推荐,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资格,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颁发聘书。联合培养硕导不在我校享受导师相应的津贴待遇。

6、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学术不端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聘任上岗

1通过遴选与聘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才能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列入招收研究生计划的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处根据招收博士生、硕士生计划中所设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数聘任上岗、列入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2、学校兼职博导的招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学位论文答辩等在学校进行。

五、监督机制

为确保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遴选工作中的回避制度,凡申请参加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所有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本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或审批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对自己或亲属的有关评议或审批工作。

2、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因泄密造成损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3、受理异议

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个人或组织对遴选和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的异议。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其余形式一律不予受理。

对涉及评审对象的来信、检举等将认真对待。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遴选资格并追究当事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异议处理,对于申请者本人提出的异议按上述“三、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工作程序”复议规定处理;对于非申请者本人提出的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组织集体讨论,对有关异议调查核实的结果做出合理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异议,可根据情况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或组织专家小组审查的方式进行认定。

4、纪律约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从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大局出发,坚持原则,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坚决遏制不正之风。申请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评审人员施加影响。

5、学校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各学科评议组、省学位委员会对学校的博导、硕导遴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其他

1、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2、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工作一般每2年(逢单年)举行1次。结合国家新增博士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可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动议,增加博导的遴选次数,但每年最多1次。

3、对于学校特聘客座教授等,符合条件者可直接认定其博导资格。从外单位调入的博士生导师,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资格。以上人员认定资格后须填写《甘肃中医药大学选聘已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师承期间可聘为名誉博导。

4、本遴选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5、本遴选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校长批准之日起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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