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4-2018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应贯穿招生、培养、考核、学籍、学位和管理等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中医药大学(聘任的所有全职及兼职)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章聘任规则
第四条选聘规则: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照《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实施细则》上岗聘任,取得资格后,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当年招生计划安排招生。
第五条解聘与延聘
1、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其办理调离手续时停止其招生资格。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可由其原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聘任其为我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调离工作后不再聘任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毕业,也可由所在院(部)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指导。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退休年龄与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相同;博士生导师的退休年龄不超过65周岁。研究生指导教师从到退休年龄前两年起停止招收研究生。
3、对于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导师,若确属学科建设需要,应由学校及相关学科点所在院(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一年一聘”的原则办理延聘手续。
4、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延聘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研究生毕业为止,也可由其所在院(部)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指导。
第三章招生专业
第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授权下的一个专业招生。
第七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可以申请变更招生专业,变更专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陈述理由;
2、所在院(部)审核批准;
3、变更的招生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4、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因特殊需求,并具备在一级学科授权下的第二专业培养条件时,可以申请在两个专业同时招生,办理程序如第七条:在无一级学科授权的同一个一级学科下的两个专业同时招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陈述理由;
2、所在院(部)审核批准;
3、第二招生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在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一级学科下的两个专业同时招生:先由原招生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由新申请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和办法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条 不允许导师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专业同时招生。
第四章权利与责任
第十一条导师权利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
2、在研究生统考招生招生制度下,在双向选择基础上,导师对本专业录取学生有选择权和一票否决权。
3、参与制定或修订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所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4、对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判和修改,但成绩一经确认登记,不得修改。
5、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提出可否进行答辩和可否公开发表的意见。
6、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等人选进行推荐,同时对经综合质量测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等。
7、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现实表现提出评价和意见。
8、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导师责任
1、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责任人。一位合格的导师应同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做学生爱戴敬仰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研究生导师应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要严格要求,使他们能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应及时了解研究生各种诉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预防;结合时政形势,协助研究生安全稳定工作,及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处理突发事件和违规违纪事件。
2、导师是研究生专业教育第一责任人。导师应以提高科学研究、专业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为核心,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
(1)新生入学后的60天内,应根据本专业类型(专业学位、学术学位)培养方案,指导其制定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
(2)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定期了解其课程学习情况,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确保完成培养方案。
(3)认真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课题设计、开题,及时督促、检查毕业课题的进展情况,核查毕业论文原始数据,确保其论文科学性和严谨性。
(4)督促、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情况。
(5)指导学生的科研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科研工作、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研究生定期作专题学术报告,参与其学术讨论;对学生的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评价和积极推荐。
(6)审定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习等,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成绩考核,并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7)协助研究生处及二级院(部)完成研究生的学籍审核和管理,包括协助研究生报到、注册,学费催缴,发放、补办研究生证,中期考核分流,学籍异动管理等工作。
(8)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开展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
3、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责任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不仅需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而且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确保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诚信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开展自查:(1)原始记录检查: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病例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与论文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数据问题;(2)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问题;(3)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相关问题,导师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一票否决权。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导师自查通过后,由导师签名提交。
4、导师是研究生就业指导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参与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协助招生与就业办公室开展研究生就业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考评与奖惩
第十三条考评制度:建立“学风、学术、学绩”的“三学”客观量化考核和评估标准,实行“竞争选优、优导优招、评优促建”的“三优一体”动态导师考评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导师积极性。
第十四条考评方法
(一)称职考评
1、研究生导师应每年向所在院(部)汇报本年度培养研究生的情况,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研究生导师应每三年向所在院(部)递交书面述职报告,重点阐述导师在学风、学术、学绩的成效,接受考核。该述职报告作为指导教师工作实绩的记录,是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
3、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和奖惩直接挂钩。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二)优导评选
每年评选“甘肃中医药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年度毕业研究生的10%。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甘肃中医药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每年度考评为“合格”,且符合研究生导师招生上岗工作方案的导师,可以进行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2、当年评选为“甘肃中医药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且符合研究生导师招生上岗工作方案,在下一年度可奖励增加1名研究生招生名额。
3、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学位论文或甘肃省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且符合研究生导师招生上岗工作方案,在下一年度可奖励增加1名研究生招生名额。
(二)处罚
1、导师未通过年度述职考核,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2、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者,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3、三年内在研究生导师考评中累计两次为“不合格”者解聘。
4、三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累计两次被评审专家评定为“不合格”者解聘。
5、长期离校或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者解聘。
对上述1、2条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从停招后次年起,经本人向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由该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确认后,恢复其招生资格。
对上述3、4条解聘招生资格的导师,若需恢复导师资格,可在解聘3年后按《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1、各院(部)要重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工作,每学期应召开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
2、学校除不定期地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外,还要召开全校性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会议,以便听取意见,交流经验以及奖励优秀导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内容与我校此前有关文件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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