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用药宣传(一)

发布时间:2014/06/23 点击数: 字体:

各位患者朋友:大家好!

甘肃省中医院药学部伴随着医院的崛起而快速发展。多年来,在广大患者朋友的关心、信任和支持下,我们药学部(药剂科)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深受患者赞不绝口、物美价廉的中药饮片,还有疗效确切、质量保证的医院自制药品。现在我们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追求至善,推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内容,以期能为患者朋友在安全、放心用药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希望患者朋友留下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一、什么是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什么是假药和劣药?

(一)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①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②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 变质的;

④ 被污染的;

⑤ 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 超过有效期的;

④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如何判断药品的有效期?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药品的有效期有三种表示方法: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

① “有效期至XXXX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XX.

② “有效期至XXXXXXXX日”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

③ 暂时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有效期确难以标注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4.关于药品广告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一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5.患者维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投诉网站:http://www.12331.org.cn

投诉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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